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胡康寧)原告顏某某在網絡上看到曹某某售賣減肥咖啡,一直想要瘦身變美的她十分心動,于是添加對方微信。曹某某承諾他售賣的咖啡減肥效果非常好。2024年5月,顏某某2次共向曹某某轉賬支付3372元購買產品8盒,曹某某通過快遞向顏某某交付該減肥產品。顏某某收到貨后,連續服用了一個月,發現無任何減肥效果。其朋友提醒該產品沒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質量合格證等中文標識,系典型的“三無產品”。顏某某遂聯系曹某要求退貨并進行賠償,雙方發生爭議,協商未果。顏某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曹某某退還貨款3372元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33720元。
法院調解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與被告取得聯系,了解案件情況,被告稱其本人僅負責代理售賣此款減肥咖啡,對產品的功能、效用不太清楚,了解到減肥產品有市場,便在網絡上進行宣傳。
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一、當場返還顏某某貨款3500元,并約定支付顏某某賠償款3128元。二、顏某某將未使用的產品退還給曹某某。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消費者因購買產品,受到損害,該產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賣方作為經營者應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定義如下: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保健食品的監管相關文件,“減肥功能”系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圍,故案涉商品屬于食品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